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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部门和职工,其中全体担任了班主任工作的人员(含因学生在校外实习暂时中断带班的人员)和全体行政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日实行坐班制。

(三)各部门要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请假审批手续。

二、考勤时间

(一)学院工作日作息时间

1.行政岗位人员(含需坐班的其他岗位工作人员)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2.教师岗位人员(只承担教学任务工作人员)

具体工作时间按学院实际上课时间安排执行。

(二)全院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上班,必须事先请假。

(三)全院需坐班的员工每天上班须进行OA移动考勤登记,登记时间为上班后15分钟以内,具体事宜由部门考勤员负责。

(四)未能按时登记者,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和迟到、早退的时间。未登记又未说明原因者,按旷工论处。

三、考勤办法

(一)考勤统计周期:考勤统计时间以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一个考勤周期。

(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月考勤表必须于每月28日之前报人事处审核。

(三)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2.单次迟到30分钟以上或单次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

3.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打麻将及在网上打牌等每违反一次一律按旷工一天论处;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刷剧、炒股或串岗等,每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论处。如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另作处理。

4.在工作时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部门及教研组各项活动者,活动时间不超过半天的按旷工半天论处,否则按旷工一天论处。

5.在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其病、事假期间按旷工论处。

6.迟到、早退15—30分钟,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因私外出未请假按旷工论处。

7.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内每旷工半天扣绩效工资300元,每旷工一天扣绩效工资600元;三天以上每超过一天从年度专项绩效工资中扣减1000元。学院对连续旷工超过15(含)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含)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8.任课教师上课期间迟到、早退、旷工视同一般行政人员考勤处理。

(四)事假

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见附件:教职工请假条),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为有效。假期结束后的次日必须到人事处销假。

2.利用上班时间去参加学习的,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方可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论处(学院工作需要经批准的除外)。

3.事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二天至五天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

(3)请假六天及以上者,须逐级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一天及以下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一天,须报院长审批。

4.一个月内累计或跨月连续事假3天之内每天扣绩效工资30元,累计超过3天不满7天者,每超过一天扣绩效工资100元,累计超过7天者,每超过一天扣绩效工资150元,连续请事假者,中间的公休日连续计算。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5天不超过60天的,每请假一天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年底结算时按300元每天重新核减绩效工资,核减时应减去当月已扣除部分);超过60天不超过90天的,每请假一天扣发绩效工资500元(年底结算时按500元每天重新核减绩效工资,核减时应减去当月已扣除部分);超过90天的,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另每超过一天,扣减一天的基本工资。

6.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超过6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职工年度考核,不定考核等次。

(五)病假

1.员工休病假、在外地探亲时生病需休病假者,应提交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门诊看病可以社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病情及诊断结论、医疗缴费手续、建议休息天数证明等。

2.病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三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四天至七天者,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

(3)请假八天及以上者,须逐级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三天及以下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三天,须报院长审批。

3.作为主要责任方,因打架斗殴造成住院或休息者,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并视为事假处理。

4.一个月内累计病假3天之内或连续病假7天之内(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和病休证明等材料,连续病假结束后同累计病假考核)不扣绩效工资;一个月内累计病假7天以内从第4天起每天扣绩效工资30元,累计超过7天者,每超过一天扣绩效工资50元;连续请病假者,中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

5.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减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月度专项绩效全额发放,年度专项绩效工资按90%发放,并从岗位绩效工资中按50元/天扣减岗位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专项绩效工资(含月度专项绩效和年度专项绩效)全额发放,并从岗位绩效工资中按50元/天扣减岗位绩效工资。

(3)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专项绩效工资(含月度专项绩效和年度专项绩效)全额发放,并从岗位绩效工资中按30元/天扣减岗位绩效工资。

6.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必须离职治疗和休养的,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超过病假期限、未履行续假手续,欺骗组织、伪造病休证明,或以病休为名在外从事经营及其它类似活动的,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六)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未办理调换、代停课手续,擅自调换课的教师每人每次扣绩效工资50元,造成课堂空堂30分钟内的教师每次扣绩效工资100元。空堂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4节按旷工一天论处,超过8节按旷工两天论处,以此类推。

(八)以上发生的扣罚工资金额在该教职工发生事项的次月核发工资时处理。

(九)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拘留期间不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并视为事假处理。

(十)如本制度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十一)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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